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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俭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俭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244号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城纬西路北富康路西物管用房。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洲,滨海金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严俭玲。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俭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因被告严俭玲暂时无法查找,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严俭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严俭玲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俭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