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燕琼与景谷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琼,景谷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世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1012号原告:李燕琼,女,1964年1月13日生,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景谷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世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告:姜世恩,男,1970年12月15日生,现住景谷县。内容: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燕琼诉被告景谷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世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燕琼于2017年8月18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燕琼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李燕琼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0.00元,本院依法免于收取。审判员  罗忠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