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明、曾江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委托杨梅山镇政府调查认定,曾明,曾江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2财保26号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曾红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曾明。被申请人曾江容。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委托杨梅山镇政府调查认定,被申请人曾明、曾江容夫妇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决定对被申请人曾明、曾江容作出如下征收决定:1、对被申请人曾明征收32670元社会抚养费;2、对被申请人曾江容征收32670元社会抚养费。合计对被申请人曾明、曾江容夫妇征收65340元社会抚养费。限被申请人曾明、曾江容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逾期不缴纳的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每月按征收数额的0.2%加收滞纳金。为防止被申请人曾明、曾江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明、曾江容价值65340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曾明、曾江容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明、曾江容的银行存款653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伟人民陪审员 杨林林人民陪审员 李种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