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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何银昌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昌,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2行初21号原告何银昌,男,1945年2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与漓江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勇,镇长。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五云路铁路技师学院西邻。法定代表人何承强,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银昌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一案过程中,但原告变更后的案件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军审 判 员  闫志恒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