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6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伊犁永城贸易实业集团公司昭苏分公司与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伊犁永城贸易实业集团公司昭苏分公司,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6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伊犁永城贸易实业集团公司昭苏分公司,住所地:昭苏县天山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伏兴庆,系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经济合作开发区218国道以北3-47-300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雪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犁永城贸易实业集团公司昭苏分公司因与伊犁海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昭苏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6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伊犁永城贸易实业集团公司昭苏分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犁永城贸易实业集团公司昭苏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犁永城贸易实业集团公司昭苏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殷长虹审判员 李志梅审判员 吕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毋景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