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于鲁江、烟台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鲁江,烟台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于鲁江,男,生于1986年7月23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于鲁江与烟台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4)福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鲁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的工伤医疗补助金需由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核算为准,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尚未提供核算结果,于2017年8月18日向申请人于鲁江调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尚未核算出结果,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福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厚元审判员 刘一礼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仁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