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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芝侠与冷素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芝侠,冷素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961号原告:杨芝侠,女,195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龙,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素珍,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杨芝侠与被告冷素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芝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芝侠负担。审判员  王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光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