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6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孙一闳、任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孙一闳,任芳,夏飞,无锡酒加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68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119028N。负责人:李庆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亦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一闳,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任芳,女,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夏飞,男,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无锡酒加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D2-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6868001X。法定代表人:曹益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与被告孙一闳、任芳、夏飞、无锡酒加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635元减半收取为193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17.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芮锦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戚玲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