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87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徐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徐卫兵,胡庆,徐桂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87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凤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1123679756583Y。被执行人徐卫兵,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胡庆,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徐桂初,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桂初、徐卫兵、胡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桂初、徐卫兵、胡庆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