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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建丽与被执行人朱延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建丽,朱延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鲍建丽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增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光被执行人:朱延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建丽与被执行人朱延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朱延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延彤偿还申请执行人鲍建丽海参款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鲁0691执444号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朱延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