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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尊胜(又名邱遵胜)与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尊胜,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576号申请执行人邱尊胜(又名邱遵胜),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邱尊胜与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邱尊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6.4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已执行回案款9764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执行费2360元西安大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恢57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康晓刚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