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在均、文远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在均,文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周在均,男,生于1974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文远凤,女,生于1963年9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周在均申请执行文远凤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赔偿款669529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359元。另外,被执行人文远凤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远凤与他人共有位于叙永县××××一社(小地名赵饵山)的杉木林118亩[林权证号:叙府林证字(2014)第2423003273号林权证],但份额不明,故上述林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文远凤在叙永县营山社区有自建房一处,但该房产无相关产权手续,且系家庭唯一住房,也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外,被执行人文远凤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房产、车辆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周在均称被执行人文远凤在叙永县经营有木材生意,经本院向叙永县社区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文远凤经营木材生意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在均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被执行人文远凤目前的上述财产情况和本院依照相关规定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周在均后,申请执行人周在均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既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远凤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文远凤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周在均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既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远凤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524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周在均在发现被执行人文远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文远凤的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周在均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罗永成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