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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谈谈与王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谈谈,王广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723号原告:苏谈谈,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广雷,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谈谈与被告王广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经本院调查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告知原告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缴纳公告费用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谈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苏谈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常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