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114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5126815M。法定代表人:胡永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