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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所地:南昌市中山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17-2。法定责任人:李小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绿荫路669号新区管委会大楼8层,组织机构代码:78147402-1。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江西银达担保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十个月内按2011年10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254036.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