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922号原告:党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刑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