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922号原告:党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刑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