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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河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进刚、赵志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张进刚,赵志强,石书宾,锡林郭勒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马宾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刚,男,汉族,1978年3也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强,男,汉族,1966年2月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原���被告):石书宾,男,汉族,4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锡林郭勒盟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洪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管辖权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林州市,本案应由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2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为锡林浩特市,故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特日格勒审判员 岳 峰 云审判员 青格勒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