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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史建新、邓玉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建新,邓玉亭,张同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史建新,男,1964年03月05日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邓玉亭,男,1963年01月01日生,汉族,住定陶县。被执行人张同芝,女,1965年05月06日生,汉族,住定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建新与被执行人邓玉亭、张同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案款已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领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