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元兴、郝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元兴,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元兴,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郝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栖霞市。本院依据在执行万元兴与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郝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号家用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郝君负责保管,但不得有转移、买卖、抵押、办理过户、损害该车辆等行为。三、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初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