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芯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莫日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芯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莫日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153号原告:中山芯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法定代表人:谢达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日钦,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中山芯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日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芯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芯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芯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原告中山芯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万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芬书记员 黄嘉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