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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甘少坚、梁清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少坚,梁清志,余德林,粟锦坤,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少坚,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申请执行人:梁清志,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余德林,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粟锦坤,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广西梧州市人,住梧州市。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甘少坚、梁清志与余德林、粟锦坤、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少坚、梁清志根据(2016)桂0481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余德林、粟锦坤、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685368元及经济损失,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327元、财产保存费39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27元,但被执行人余德林、粟锦坤、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余德林有位于十里长街金桥商住区二期工程师商品楼(房产证号:10××32,于2013年7月25日抵押给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额180元)及有位于岑溪市滨东二街商铺(房产证号:1××a2661),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查封。现因拍卖条件不成熟,暂不予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查封、拍卖的财产拍卖条件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果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