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春佃、蒋启民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佃,蒋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佃,男。被执行人蒋启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佃与被执行人蒋启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2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蒋启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德审 判 员  宋金波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顺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