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梦诺娇服饰有限公司与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梦诺娇服饰有限公司,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30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梦诺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湖大道590号303室,组织机构代码320203000095774。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19-11,组织机构代码55676727-4。无锡市梦诺娇服饰有限公司与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无锡市梦诺娇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服饰款59581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958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5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9750元,由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无锡市梦诺娇服饰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9581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加倍支付该款从2017年2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利息,支付诉讼费975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邮政部门因“查无此单位”而退回。同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19-11”进行送达,该地现为重庆市燕之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经查重庆市燕之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无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同年8月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廷勇家中送达,傅廷勇父亲付朝山代收。同日,本院对傅廷勇家进行搜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及相关线索。同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进行了查询,并于同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本院在执行中,还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和其他方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无锡市梦诺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59581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9750元、保全费5000元。2017年7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8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月21日,本院将重庆玮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廷勇纳入公安临控系统进行临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王耀光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