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石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石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9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地址沈阳市。负责人:孙忠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本艳,辽宁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峰,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汪广玉,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金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本燕、被上诉人石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广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乐金公司申请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定,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石峰入住宾馆的住宿记录以证明其是否存在出差行为。石峰向本院提出对报销单申请表签字及规章制度告知确认表上的签字进行鉴定。原审未查清石峰是否有真实的出差行为,报销的发票是否为入住宾馆所出具,发票是否是真实的,上诉人单位制定的《惩戒规定》是否已经对被上诉人进行告知,如石峰虚报出差行为是否符合该规定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周海鹏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