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138号原告:邱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娟,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以需要考虑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退付原告1150元,另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成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