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8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廷玉与赵振江、赵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廷玉,赵振江,赵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8158号原告:赵廷玉,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明永镇沿河村五社。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39XX****XX.被告:赵振江,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明永镇沿河村七社**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50XX****XX.被告:赵自红,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明永镇沿河村七社。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赵廷玉与被告赵振江、赵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赵廷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愿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洪淑琴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