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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乔志东与罗振文离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东,罗振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774号原告:乔志东,男,1964年6月17日,汉族,个体。被告:罗振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东与被告罗振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志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全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