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乔志东与罗振文离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东,罗振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774号原告:乔志东,男,1964年6月17日,汉族,个体。被告:罗振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东与被告罗振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志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全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