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与李瑞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李瑞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640号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住所地邹平县黄山办事处柳泉村,注册号371626600251347。负责人:张红梅,系该门市部经营者。被告:李瑞贵,男,成年,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与被告李瑞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瑞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平县黄山见埠种子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珍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