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英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英勃,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7-1-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树青,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勃,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审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南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凤林,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翟建新,经理。上诉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英勃、原审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建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6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任何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均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