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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5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威,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威和被害人王某同住一栋六层单元楼,被告人李威住二楼东户,被害人王某住六楼东户。被告人李威及其他邻居希望使用位于被害人王某住房上方的天台晾晒衣服,被害人王某以“买顶楼送阁楼”和影响其生活为由不让其使用。2016年11月12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威和其他邻居在楼下晒太阳,被害人王某从外面回来,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李威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二人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王某的左手中指受伤。2016年11月15日,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1月20日,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鉴定为王某的左手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李威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协议,由李威向王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王某的各项损失35000元,王某对李威予以谅解,请求对李威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威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害人王某和被告人李威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威致被害人王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李威及其亲属积极向被害人王某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威系初犯、偶犯,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乔景宝人民陪审员  刘元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令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