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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大梅与孙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梅,孙传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379号原告:王大梅,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孙传文,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大梅与被告孙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大梅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原告王大梅负担。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