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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0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某香、林某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香,林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申某香,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西林县。被执行人:林某才,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申某香与被执行人林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某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某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38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林振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他为其他人装修房屋享有的装修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13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