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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蜗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蜗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惠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127号原告承德蜗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小区11号楼3-2号底商。法定代表人郭振,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成,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杰,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蜗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蜗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杰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00.00元,减半收取原告1700.00元,退回原告1700.00元。审判员  徐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