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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潘某,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某,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据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130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