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500号原告:天津市金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园区欣欣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南海路**号**栋****室。法定代表人:赵培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扬,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五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佩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南疆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明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朝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文,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天津市金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津市金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博,被告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扬,被告天津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星,被告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朝阳、孟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金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79元,由原告天津市金盛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