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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494号原告:白某某,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姜某某,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职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云龙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边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