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4494号原告:白某某,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姜某某,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职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云龙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边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