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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储枕霞污染环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储枕霞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91号罪犯储枕霞(曾用名储枕坛),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靖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储枕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贺逸伦、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煌、李专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储枕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储枕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罪犯储枕霞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储枕霞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储枕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2次,余分539分。原判认定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同案被告人洪承周经营“靖州县兴金鸡岩采石场”占用林地开挖煤矸石销售后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应折抵五被告人的罚金(即每个被告人6万元),现余9万元罚金未缴。2016年7月因不会背诵行为规范被扣0.5分。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月均消费720余元。2017年5月8日出具意向书履行财产性判项7万元。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意向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储枕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确有能力且承诺履行的情况下,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认定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储枕霞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