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人民法院与魏大勇、陶宗永、于涛、黄忠、李光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大勇,陶宗永,于涛,黄忠,李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953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魏大勇,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陶宗永,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于涛,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黄忠,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锦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魏大勇、陶宗永、于涛、黄忠、李光明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魏大勇、陶宗永、黄忠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于涛、李光明无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涛、李光明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