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有宽申请执行吕晓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宽,吕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3执182号申请人王有宽,男,49岁,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被执行人吕晓文,男,40岁,汉族,现住商都县七台镇。申请人王有宽与被执行人吕晓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有宽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卫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