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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杨某,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某某市某某镇。被执行人李某,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某某市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