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唐诗明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诗明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唐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刑初347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唐诗明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5.9.16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金堂县 住所地 四川省金堂县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黄涛 起诉书文号 金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唐诗明饮酒后驾驶川AXXXN7正三轮车由金堂县官仓镇向三溪镇方向行驶。16时45分许,当该车行至金堂县黄家至三溪镇0KM+600M路段处邓某杰驾驶的川AXXX53小车发生碰撞。后经提取被告人唐诗明血液检验,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诗明血液乙醇浓度为179.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唐诗明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唐诗明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唐诗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艾筱姑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