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栗江洲、张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栗江洲,张保成,张爱兵,张全山,任改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38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栗江洲,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保成,男,汉族,1957年5月1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爱兵,男,汉族,1985年11月2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全山,男,汉族,1973年4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任改红,女,汉族,1983年5月27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栗江洲、张保成、张爱兵、张全山、任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