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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小华诉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华,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琦华声电子(郴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124号原告何小华,女。委托代理人朱的良,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雷和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海翔,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张铁良,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达琦华声电子(郴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崔井新,该公司行政部经理。原告何小华诉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何小华以被告恢复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小华承担。审 判 长  谢喻桂审 判 员  谢丰辉代理审判员  邓雨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