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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行审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3行审124号申请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德惠市西光明街1289号。法定代表人:孙传瑜,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德惠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卞策,德惠市环境监察大队科员,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松柏路高速公路入口。被申请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松柏路高速公路入口。法定代表人:李福军,局长。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德环罚字[2016]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现场检查记录;2、调查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户名:德惠市财政局,账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德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复议期限及诉讼期限均届满后,因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仍未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德环罚字[2016]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德环罚字[2016]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1400.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跃敏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