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与丁继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丁继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3766号原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继东,男,1975年5月12日生,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继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依法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夏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荟书 记 员 封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