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阎崇光拍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阎崇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鼎尚臻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8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阎崇光,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鼎尚臻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吴家湾紫菘花园**幢***号。法定代表人:李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阎崇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武汉鼎尚臻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4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阎崇光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京东公司拍卖平台是一审法院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一审法院应主动自行回避,进行审理程序不公。2.原判不认可国家行政法规,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错误。3将鼎尚公司的主观不履行认定为事实上不能履行错误。4.要求阎崇光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错误。5.京东公司应与鼎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鼎尚公司在京东公司的京东商城网站经营自有店铺。京东商城的拍卖平台制定有《用户竞拍服务协议》,明确了三方的权利义务关��。阎崇光作为注册用户,多次在该平台购买商品,其应知该协议的约束力。原判依据该协议判决鼎尚公司支付阎崇光赔偿款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阎崇光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阎崇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