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臧传现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传现,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3585号原告:臧传现,居民。被告:李军,居民。原告臧传现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传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臧传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军返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日,李军因经营需要,向臧传现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4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借款到期后,李军未予返还。李军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3日,李军向臧传现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8月4日,逾期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后经臧传现催要,李军未返还借款。本院认为,李军向臧传现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超过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军应自逾期之日2016年8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综上,臧传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臧传现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