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91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迪纯与被申请人谢献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迪纯,谢献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91执保17号申请人:胡迪纯,男,汉族,1950年8月20日出生,汨罗市人,住××。被申请人:谢献兵,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汨罗市人,住××。申请人胡迪纯与被申请人谢献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迪纯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献兵位于屈原一中对面农机公司后面自建的房产予以冻结,2017年8月17日保证人胡五迪以房产进行担保。本院(2017)湘0691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谢献兵名下坐落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槐花社区,岳房权证屈原管理区字第××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冻结担保人胡五迪名下坐落于屈原管理区屈汨路,岳政房权字第××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于2017年8月17日移送执行局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谢献兵名下坐落于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槐花社区,岳房权证屈原管理区字第××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冻结担保人胡五迪名下坐落于屈原管理区屈汨路,岳政房权字第××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三、冻结期限为壹年,自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杜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智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