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熊茶香、熊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茶香,熊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297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茶香,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审被告人熊伟,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刘明京,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伟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茶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赣0103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茶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上诉人熊茶香,听取原审被告人熊伟的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6日6时许,被告人熊伟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十里庙小区皮卡丘网吧上网,因熊伟将其机位上的饮料瓶垃圾推到地上时,一些剩余饮料溅到该网吧的保洁员被害人熊茶香身上。两人发生口角,熊茶香首先动手打了熊伟一巴掌,继而双方发生打斗,网吧工作人员被害人涂某上前拖熊伟,与熊伟发生互殴,熊伟将涂某鼻部打伤,熊茶香上前帮助涂某时被熊伟将其腿部踢伤。经鉴定,涂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熊茶香伤情为轻伤一级。案件发生后,熊伟逃脱。熊茶香就该伤情向其雇主南昌市皮卡丘网络有限公司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本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熊茶香因自身过错承担40%的责任。2017年1月5日,熊伟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熊伟家属与涂某达成庭外和解,赔偿涂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9000元。涂某对熊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据此,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熊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熊伟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涂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茶香作为南昌市皮卡丘网络有限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熊茶香已选择了向雇主主张权利,并已得到了赔偿。故不能再在本案中要求被告人熊伟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熊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茶香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熊茶香上诉理由:要求熊伟承担犯罪行为造成其物质损失计人民币46543.64元,其中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费33228.34元,护理费11895.3元,诉讼费1420元。原审被告人熊伟的诉讼代理人意见:本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熊茶香只能主张物质赔偿,无权主张伤残赔偿金;熊茶香已向雇主南昌市皮卡丘网络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判决,已执行完毕,无权就同一损害后果另行向本案被告人熊伟提起赔偿诉讼;熊茶香就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应自行承担的40%向熊伟再次主张赔偿,没有法律根据。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邓某、熊某1证言,被害人涂某、熊茶香陈述,邓某、涂某辨认笔录,熊伟供述及身份信息,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熊茶香因原审被告人熊伟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在熊伟未归案前已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雇主南昌市皮卡丘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劳某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该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西桃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判决南昌市皮卡丘网络有限公司赔偿熊茶香医疗费27272.1元,伤残赔偿金43746元,营养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9912.75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93070.85元的60%,即55842.51元。熊茶香并已实际获得赔偿款54000元。熊茶香上诉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已由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再要求熊伟赔偿的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采纳。熊伟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