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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初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初3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小清,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现住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号*幢***室。被申请人: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77023207C。法定代表人:李书强,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小清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闽04民初3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价值1010万元的财产及担保人张小清、郑明平、张国顺的个人担保房产。现因张小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裁定予以准许。申请人张小清即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小清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祥源纺织有限公司的价值101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及担保人张小清、郑明平、张国顺的个人担保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谢  明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香(代)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